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66287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6628782、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云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