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66287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6628782、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无锡海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树庆审判员  周 俭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云燕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