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宝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
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宝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间,被告人陈宝银请托时任中共蓟县许家台镇党委书记、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卢某(另案处理),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承揽了许家台镇社会主义新农村二期平基及临时道路修建工程。2010年11月12日,陈宝银为感谢卢某在上述工程承揽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以为卢某交纳盘古艺城星梦工坊7号楼2门202号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及登记费等形式,给予卢某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万余元。2009年5月,陈宝银通过时任许家台镇人民政府墓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常某(另案处理),以68万元的价格,违反公益墓地不得对外出售的相关规定,购买墓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益墓地一处。2010年4月,受陈宝银请托,常某违反公益墓地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办理了转让该处公益墓地的手续,使其以290万元的价格将该处公益墓地转卖。2011年初,陈宝银为感谢常某在上述事项上提供的帮助,给予常某现金14万元,同时代常某归还了其亲属的借款6万元。本案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2016年11月11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将陈宝银传唤到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宝银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5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共蓟县许家台镇党委书记、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2010年,其接受陈宝银的请托,违反招投标规定,通过向许家台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张某1、乔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陈宝银承揽了许家台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后陈宝银为感谢其帮助,以替其交纳购房款的形式,给予其33万余元好处费的事实经过。卢某的证言有证人张某1、乔某的证言,新农村二期平基及临时道路修建工程合同,账目明细,交易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缴费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与陈宝银商议以290万元的价格从陈宝银处购买涉案墓地,为避免今后与许家台镇有纠纷,其要求陈宝银去许家台镇墓地办公室给其开具收据,如果陈宝银开不来收据其就不买墓地了,没过几天陈宝银就开来了收据。3.证人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许家台镇人民政府墓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人。2010年,其接受陈宝银的请托,违反公益墓地不允许对外转卖的规定,通过撤换收据的方法,帮助陈宝银办理转让公益墓地的手续,为此陈宝银给予其2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经过。4.许家台镇墓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出售墓地的账目、记账凭证证明,涉案墓地的账目变动情况。5.任职材料证明,证人卢某、常某所任职务的情况。6.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宝银到案的经过。7.缴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陈宝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情况。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陈宝银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宝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宝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在��件审理期间尽力筹措款项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属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1
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宝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宝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宝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垣审 判 员 宫兆军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
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
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缴、责令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