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尚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

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尚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8935.12元;二、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88935.1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向原告天津尚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天津尚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5元,由原告天津尚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5元,由原告天津尚昊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32元,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远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