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刘婵媛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伟、刘婵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伟、刘婵媛、刘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