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民与孙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常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