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有智借款30000元及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有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田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田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