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琴与张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王桂琴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王桂琴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