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
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97035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美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金健峰审判员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 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