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
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王某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因酒后行为失控,与出警民警发生冲突,并非其主观上积极追求的结果,其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应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电话报警登记表、出警民警身份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损伤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经被告人、辩护人当庭质证无异议,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持械妨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