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卢红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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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