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与满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某1同居前接受原告礼金70001.00元,返还原告礼金3000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某1同居前接受原告礼金70001.00元,返还原告礼金3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双方同居前的财产各归其所有。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7.00元,由原告负担587.00元;被告负担5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137.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为民审判员  张永革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超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