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神与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七十五条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现被告主张撤销该欠

七十五条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现被告主张撤销该欠款合同已超过五年,该撤销权已消灭,故原、被告应按照原、被告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欠款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因工程结算后,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欠款32540元,尚欠1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七十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安神工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安神工程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桑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桑植县走马坪白族乡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 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