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和亮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执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执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威(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