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棣涛速录员 蔡静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