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胡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南堡村村民委员会、南堡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七十四条、

七十四条、第七

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十五条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南堡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南堡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君租地款400元、给付原告胡某某租地款4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南堡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南堡村第一村民小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南堡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亚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