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山市侨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阳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