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臣与李卫东、宋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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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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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东、宋厚菊偿还给原告王华臣借款2184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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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均由被告李卫东、宋厚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 莎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