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马景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条规定,判决如下:马景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00元、公告费260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马景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景阳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