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玉、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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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0000.00元,期限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400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