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巧会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
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王巧会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八个月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倪望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李雯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