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晏与张德顺、江西省丰和营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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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晏撤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计428.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晏撤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计428.5元,由赵成晏负担。审判员 常峻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杰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