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树维与被告张中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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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树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树维负担。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家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