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
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东
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