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身患艾滋病,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救助为由,在全国“两会”或者重大节假日期间,赴北京上访、闹访,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对艾滋病患者补贴,救助费用之外,自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宁陵县刘楼乡政府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518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各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之自然人,无犯罪前科。2、宁陵县刘楼乡证明1份,证实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共向刘楼乡政府索要现金51800元。3、张某某收款清单及收款时打的收到条48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共向刘楼乡政府索要现金人民币51800元。4、宁陵县艾滋病患者暂行办法1份,艾滋病防治救助相关政策1份、宁陵县艾滋病患者城外住院治疗管理办法1份,证实我县相关部门对艾滋病患者相当重视,按照国家规定,均予以照顾和救助。5、证人陈某、张某证言各1份,证实:宁陵县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艾滋病患者全部进行帮扶到位。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家庭困难为名多次赴京上访。6、证人刘某、时某证言1份,证实:2016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赴京上访,向刘楼乡政府索要钱财。2012年到2016年度,刘楼乡政府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已按照政策要求足额享受各种补助。7、证人秦某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以身患艾滋病为由,多次向刘楼乡政府索要钱财,不给钱就上访,特别是在两会和特殊敏感时期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2012年到2016年度,刘楼乡政府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已按照政策要求足额享受各种补助。8、证人韩某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以身患艾滋病为由,多次向刘楼乡政府索要钱财,不给钱就上访,特别是在两会和特殊敏感时期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2012年到2016年度,刘楼乡政府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大概5万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已按照政策要求足额享受各种补助。9、证人赵某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以身患艾滋病为由,多次向刘楼乡政府索要钱财,不给就上访,特别是在两会和特殊敏感时期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2012年到2016年度,刘楼乡政府共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大概5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已按照政策要求足额享受各种补助。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1份,证实其于2004年检出自已身患艾滋病,因其家庭生活困难,就向刘楼乡政府索要钱财,不给就以上访为由向乡政府施压。其已享受政府对艾滋病患者每月460元的补助。其向乡政府索要的钱财,都打有收到条,具体数额不清楚。11、宁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适宜社区矫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赴京上访相要挟,多次向当地党委政府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王振兴审判员 王守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