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余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余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无效的情形。淤溪村村委会在租赁村集体财产时,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无效的情形。淤溪村村委会在租赁村集体财产时,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该规定属管理性规定,对该规定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于申
四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该规定属管理性规定,对该规定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于申请人所提本案应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所述法院不应当收取诉讼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王义民、陈桂芝、沈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民、陈桂芝、沈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民、陈桂芝、沈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