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民、陈桂芝等与丁桂祥、泰州市淤溪镇淤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余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合同其余内容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无效的情形。淤溪村村委会在租赁村集体财产时,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无效的情形。淤溪村村委会在租赁村集体财产时,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该规定属管理性规定,对该规定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于申

四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该规定属管理性规定,对该规定的违反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对于申请人所提本案应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所述法院不应当收取诉讼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王义民、陈桂芝、沈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民、陈桂芝、沈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义民、陈桂芝、沈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惠林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