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德与庄亦石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2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启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

百四十二条被���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

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