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东等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立新村民委员会、高永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东等18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

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东等18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凤东等18户村民负担。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