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计25.75元,由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郁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