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铁路园丰园商贸公司与张玉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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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铁路园丰园商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铁路园丰园商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依法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张家口铁路园丰园商贸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丽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