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家乐福超市经营权性质尚不明,即:不能确定是个人经营或是家庭经营、还
二十九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家乐福超市经营权性质尚不明,即:不能确定是个人经营或是家庭经营、还是合伙经营性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的买卖合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永靖县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市某批发部所欠
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永靖县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市某批发部所欠货款12647.82元;二、被告永靖县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兰州市某批发部从货款中所扣的入场费3000元以及押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兰州市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承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永靖县某超市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永靖县某超市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永靖县某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永靖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永靖县某超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通清审判员 赵发源审判员 蔡 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宇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