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梓晨、杜少冰等与王如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

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王如意将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逆行停放在S218公路东侧,影响了其他车辆及行人的通行,且王如意将车辆逆向停放路边,未开启必要的警示车灯,未在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难以被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现,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杜少冰未成年,驾驶电动车载十二周岁以上的宋梓晨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当事人争议的宋梓晨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当支持的分析认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

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宋梓晨未提供证据证明以自己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不能证明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本案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7年7月23日14时许,杜少冰驾驶两轮电动车沿S218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泛区四站街北侧路段时,与王如意逆向停放在公路东侧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宋梓晨、杜少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梓晨、杜少冰在周口永善医院住院治疗11天,宋梓晨花费医疗费5358.57元、杜少冰花费医疗费5236.79元。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未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承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如意驾驶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致宋梓晨、杜少冰受伤,王如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宋梓晨、杜少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为肇事车辆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宋梓晨、杜少冰的损失应先由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王如意予以赔偿。宋梓晨要求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宋梓晨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05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杜少冰要求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少冰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05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杜少冰主张电车车损失2000元,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不予认可,杜少冰未提供证据证明,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对其电车损失核损为600元,对杜少冰主张的电动车损失,本院认定为600元。宋梓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35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根据事故责任,由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宋梓晨医疗费215元(358.57元×60%)、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330元×60%)、营养费132元(220元×60%),杜少冰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236.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根据事故责任,由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杜少冰医疗费142元(236.79×60%)、住院伙食补助费198元(330元×60%)、营养费132元(220元×60%)。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人寿财险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宋梓晨、杜少冰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

第五十六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第六条、

六条、第四

第十六条、

十八条,《最

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梓晨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053元,共计60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少冰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053元、电动车损失600元,共计66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宋梓晨医疗费215元、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132元,共计54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少冰医疗费142元、伙食补助费198元、营养费132元,共计472元;被告王如意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宋梓晨、杜少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可将宋梓晨的赔偿款汇入宋梓晨的父亲宋建威的账号62×××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将杜少冰的赔偿款汇入杜少冰的父亲杜兰涛的账户62×××4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如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