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与黄六生、黄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灿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英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