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与黄六生、黄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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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灿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英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