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明与蔡仁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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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金建明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无代书记员 林仁萧?PAGE?-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