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强县明洋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宋青莲土地租赁费672
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强县明洋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宋青莲土地租赁费67200.00元、看厂工资66000.00元,合计133200.00元。二、被告宁强县明洋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租地所占耕地。(以上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宁强县明洋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