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武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勇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

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勇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长江大道西段正和·南山一品Ⅱ区X幢X单元X层X号的成套住宅一套。二、被执行人赵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何国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