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赛盈暖通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梦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