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根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洛阳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峥审 判 员  陶 源代理审判员  孙雨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倩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