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江审判员  毕丽萍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