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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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江审判员 毕丽萍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