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焱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止。本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蓉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