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福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正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长仁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