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洪、俞兴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兴水的银行账户,限额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兴水的银行账户,限额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超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