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孙天先、杨建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亚兵借款本金240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孙天先、杨建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亚兵借款本金240000元;二、驳回徐亚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6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6446元,由孙天先、杨建新负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建新对本案借款应否承担偿还义务。被上诉人徐亚兵为主张权利提交了由原审被告孙天先出具的借条,孙天先对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该借款形成于原审被告孙天先与上诉人杨建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原审被告孙天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
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借款应按上诉人杨建新与原审被告孙天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诉人杨建新提出案涉借款存在被上诉人与孙天先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孙天先因赌博所欠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反驳对方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若不能举证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杨建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孙天先属恶意串通虚构的债务,或案涉借款系孙天先赌博所负,故其请求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建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杨建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良萍审判员 张景强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