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二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蒋金良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X号院X号楼
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蒋金良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X号院X号楼X层X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温州市洞头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温州市洞头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买受人温州市洞头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梁立刚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