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1202执恢324号赵志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恢复执行,参与分配共分得执行款人民币4589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全部放弃,同意法院作结案处理。至此,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336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