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与宋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钰杰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小区X幢X室房屋所有权及土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钰杰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XX小区X幢X室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顾某某所有。二、买受人顾某某可持本裁定书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地产上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