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因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80元
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因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钟山开发区意达汽车租赁行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60元,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的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余 燕人民陪审员 陈永革人民陪审员 蔡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