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
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的利率,应按年利率的24%计算。故对原告李坤成要求被告杨欣桦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坤成要求被告杨欣桦按月息3分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
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
第九十二条、
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欣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坤成借款本金
,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欣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坤成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杨欣桦负担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杨欣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 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 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
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