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桦甸市洪诚陶瓷有限公司、王洪国、赵学清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新天地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为以(2011)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91

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新天地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为以(2011)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916号执行证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季海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