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白世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3.55元,减半收取2056.77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朴哲权审判员  魏广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