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白世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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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3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3.55元,减半收取2056.77元,由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朴哲权审判员 魏广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