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国土资源局、玉环县玉星日用五金厂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

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2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

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2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仁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